國際海事組織制定了《散貨船裝卸安全操作規則》。這一規定的目的是幫助負責散貨船安全裝卸的人員履行其任務,促進散貨船安全。該規則還涉及固體散裝貨物裝卸的安全,反映當前問題、操作方法和法律要求。
一、散貨船裝卸人員應了解的規則和要求
船長和碼頭經營者在裝卸含有化學危險的固體散裝貨物時,港區危險貨物安全運輸及相關操作建議。各碼頭和港口當前的要求是以碼頭和港口信息簿的形式發布。如果可行,信息簿應在船舶到達港口或碼頭前或到達時交給船長。建議將本規則的副本提供給每艘船、租船人和散裝裝卸碼頭負責人,這樣便于操作程序的進行,明確各自的責任。
二、關于本規則的定義
水高:指從水面到桅桿或天線至高點的垂直距離;混裝船它的設計類似于傳統的散裝船,但安裝了管道、泵和惰性氣體裝置,以便在指定的貨艙內裝卸油品;輸送系統是指從岸上倉庫或接收點將貨物輸送到船上的整個系統。
熱操作是指使用明火、火焰、電動工具或熱鉚釘、研磨、焊接、燃燒、氣割或其他涉及加熱的維護工作,可能導致可燃氣體燃燒的危險;水平傾斜指示燈是指示船在水平傾斜時發光的燈,可在甲板上看到;碼頭代表是指船舶裝卸碼頭或設備用戶指定的人員,負責船舶上碼頭設備的操作。
三、一般原則
所有準備裝運的散貨船均應具有相應的有效法律證書,必要時還應包括散裝運輸固體危險品的船舶文件,建議船舶證書的應保持在有效期,并考慮停泊、惡劣天氣造成的延誤。當船舶計劃承擔特定的貨物運輸或服務時,船東、經理或經營者應確保船舶保持完好,適航、船上有合格的船員、船上至少有一名高級船員精通裝卸港的語言,以及不存在不利于船舶安全航行、裝卸的缺陷。
運輸散裝固體貨物的散貨船應適預定用途,并考慮裝卸碼頭的適用性。當租船人和托運人同意運輸或服務特定貨物時,確保船舶適用于擬用裝卸設備的使用、裝卸設備不影響裝卸作業的安全。確保在海上和擬定航行中承擔各種常見風險。
且碼頭運營商應確保他們只接受能夠安全??看a頭裝置的船只,并考慮以下幾個方面:水深泊位、船舶的尺寸、系泊設備、護舷材、安全通道和裝卸作業障礙。碼頭設備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或標準持所持有效的證書,只能由合格人員和持證人員操作。